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有什麼區別
一、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有什麼區別?
1、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都屬於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只能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二、連帶之債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1)個人合夥債務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夥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5)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
6)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連帶之債發生另一個依據,是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可以產生連帶之債。
綜上所述,按份之債跟連帶之債的差別還是很大的,在按份之債中,每一位債務人只需要清償本人應當償還的那一部分,履行完本人的清償義務以後,跟其他債務人之間就沒有任何的關係,可在連帶責任中,責任大小是連帶人自行劃分的,不需要債權人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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