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條不寫本人名字可以嗎
一、打借條不寫本人名字可以嗎?
不可以,借條中必須寫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的名字,借條要具備的基本要素,如下:
寫借條時,應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時間(要明確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時,出借人務必問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非法活動,比如走私、詐騙、賭博、買賣毒品或者販賣人口等等,就應當斷然拒絕。否則,如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款將不受法律保護。
二、借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借款用途不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於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將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明知對方用於犯罪行為,債權人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例如,明知對方借錢賭博而出借,即使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借條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對方欠債不還,債權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明知對方犯罪後逃跑而資助,則涉嫌窩藏、包庇罪。事前同謀的,構成共同犯罪。
2、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3、借貸合同無效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
5、借條形式的分手費
解除戀愛關係、同居關係、婚姻關係時,協商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通常以借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但實際中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一方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如果對方提出證據抗辯不存在借貸事實,法院將要求原告提供證據鏈,說明借貸事實的發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提供轉賬記錄、收據等,如果借條系孤證,不能證明借貸事實真實存在的,借條無效。
6、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7、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民間借貸利率約定超過36%的部分,即使債務人自願給付,法院也不會支援,並且可以要求債權人返還;超過24%低於36%的部分,如果債權人主張該部分利息,法院不會支援,但是如果債務人自願給付,法院也不會干涉。
原則上只有借條也不能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但寫借條是建立借貸關係的第一步,借條雖然不難寫,可是借條的寫法也並不是沒有任何的要求,如果借條上籤的是別人的名字,出借人當時沒發現,債權人也只能跟實際借款人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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