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司法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借條司法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
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後,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二、管轄法院規定內容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其他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為數較少,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管轄。將大多數民事案件劃歸基層法院管轄是有充分理由的,基層法院是我國法院系統中最低一級法院,它們數量多、分佈廣,遍佈各個基層行政區域,當事人的住所地、爭議財產所在地、糾紛發生地,一般都處在特定的基層法院的轄區之內。由基層法院管轄一審民事案件,既便於當事人參與訴訟,又便於法院審理案件。
在當代社會因為民間借貸發生糾紛的話,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但是此時是需要確定管轄權法院的。借條的法律關係是參照與合同的法律關係,應當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來進行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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