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物的界定是怎樣的?
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到流浪貓、路邊的樹葉等等,它們與原來的擁有者失去了聯絡,變成我們所說的遺棄物,也就是無主物,那麼遺棄物到底是什麼呢?它的範圍很廣,法律上對此有一定的概念定義和應對措施,讓我們來了解一下遺棄物的界定和處理。
實際上,目前《民法》也沒有對遺棄物作出確切的規定,一般認為遺棄物就是原來的物權人放棄了對該物的所有權。遺棄物,在民法中的定義就相當於無主物。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一、對遺棄物的界定:
1、拋棄物
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為無主物,此處所說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為,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為,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
2、不屬於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該規定不盡合理,因為依據民法原理,物權的客體應該是能夠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動物在被捕獲後,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為物權的客體,但在未被捕獲,尚處於野生狀態時,不被特定人所支配,應當屬於無主物。不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獵捕的野生動物,可以先佔取得。
3、其他可以先佔取得的無主物
例如河中的鵝卵石、海邊的貝殼、掉落的樹葉等。無主物的範圍非常廣,難以全部列舉。在立法技術上,應採取排除法,即明確規定有主物的範圍,除此之外均為無主物。
位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上的無主物,非經該他人同意,不能先佔取得,但依據當地習慣可以先佔取得的除外
4、關於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脫離土地之前,屬於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權應屬於所有人或對土地有使用權的人。但根據我國很多地區的習慣,他人可以進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權。例如山腳下的居民到山上採集藥材和野草等,對這種行為也應該認定為先佔,否則從民法中找不到相應的概念來表達這種權利。但這種先佔行為應當不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構成重大影響或損害,否則權利人有權制止。另外,屬於法律保護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佔取得。
二、遺棄物的處理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對於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通俗意義上就是指被拋棄、沒有主人的物品。一般我們遇到像流浪貓流浪狗那樣的遺棄物時,有時可以取得其擁有權的,但還要以具體情況為準,另外位於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遺棄物,或是法律規定不得先佔取得的無主物,是不能立刻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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