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中的情節惡劣怎麼界定?
在家庭中,家庭成員有互相扶助的義務,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遺棄負有撫養義務的孩子和老人,情節惡劣的,會構成遺棄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但許多人並不清楚遺棄罪中的情節惡劣怎麼界定,下面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作一個詳細說明。
一、行為人對被害人有撫養義務是構成遺棄罪的前提條件
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撫養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婚姻法已明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並逐條規定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及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予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這項義務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該義務包括生活上的供養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顧、關懷、幫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在法律上是無條件的、義不容辭和不可推卸的。成立家庭首先意味著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二、構成遺棄罪,行為人還須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
所謂履行義務的能力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在能夠滿足本人及家人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經濟能力,這就需要審判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及行為人能力(包括體力、腦力狀況)加以綜合分析認定。
三、構成遺棄罪,行為人確須履行義務
遺棄罪侵犯的物件必須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被遺棄者是家庭中的下列成員:
1、因年老、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因而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雖有生活來源(如退休金等),但因年老、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因年幼尚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4、因殘疾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本文中殘疾人專指喪失大部或全部勞動、生活能力的人)。上述人員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他們的共同特點,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若沒有其他人的幫助和撫養就無法生活下去。
四、遺棄罪中的情節惡劣的界定
根據司法實踐,遺棄罪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表現在遺棄動機卑劣,手段惡劣並造成嚴重後果,如因遺棄致被害人生活無著流離失所;在遺棄過程中又對被害人施以打罵,虐待;遺棄行為屢教不改;由於遺棄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自殺等等。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只有保證家庭的安定,才能保障社會的穩定。性質惡劣的遺棄行為使受害者身心遭受莫大的痛苦,造成家庭動盪,繼而引發社會問題,給社會增加額外的負擔,同時玷汙了社會文明,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如因遺棄行為導致被遺棄人死亡或對被害人施虐等情況。家庭成員之間應互相扶助,如果因為老人沒有生活自理能力或配偶殘疾等情況將其遺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在道德層面,遺棄行為也應受到嚴厲的遣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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