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欠錢不還的現金交易的怎麼辦
一、起訴欠錢不還的現金交易的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員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提起民間訴訟時,需要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於欠債不還的,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要想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援,除了借款人承認外,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對自身不利。欠條只不過是其中的一種證據,即使沒有欠條,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那麼也是可以追討回欠款。
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簡訊、聊天記錄、付款憑證等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債權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超過兩年屬於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會支援請求。
《最高人員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二、起訴欠錢不還的流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並交訴訟費;
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後就會開庭審理;
4、法院判決;
5、執行判決。
民事案件審理時間:簡易程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式6個月內審結。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借條的重要性,沒借條的案件,一般比較棘手。在這裡溫馨提示一下欠錢不還的,進行起訴之後,人民法院不但要強制執行,還會把欠錢人列為失信執行人,這樣欠錢人就不可以進行高消費,比如坐飛機、高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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