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費用由誰承擔,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是怎樣的?
一、代位權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二、代位權行使的費用由誰承擔?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於到期債權,過於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鑑於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物件,應採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綜上就是為大家準備的關於代位權行使的費用由誰承擔以及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的介紹,通過閱讀可以到,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自己負擔。另外需要知道的是,代位權會影響到第三人,所以法律規定該權利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途徑,同時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需要多注意一些,以免給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負擔,造成對自己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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