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成立的條件包括什麼
一、債務轉讓成立的條件包括什麼
根據債務承擔理論和《民法典》關於債務承擔的規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本來無效或者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
2、被轉移承擔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從性質上判斷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例如演出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演員的演出,一般不能讓他人代替;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專門作了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債務能否得到履行,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及信譽有關。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4、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一般須簽訂債務承擔協議。
二、債務部分轉讓有何法律風險
由於原債務人並沒有從原合同關係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係,因此,在轉讓債務協議訂立之前,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有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說明,未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不能對抗債權人,同時在轉讓協議簽訂後,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債務轉讓協議從書面通知債權人時生效。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關於“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即是對債務承擔的條文表述。
根據此條,債務承擔又被區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
債務轉讓以後,合同抗辯權也隨著轉移。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第三人和債權人都需要注意這點。進行債務轉讓,在某種程度上比債權轉讓更復雜,操作起來也需要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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