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的標的
《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第1句規定:“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由此可知,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標的僅僅限於債務人的“到期債權”。這一點表明了我國《合同法》該項規定的欠缺。事實上,代位權的標的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失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三,代位權發生的條件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三是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
代位權的成立在法律上有著詳細的條件成立的標準,因此自己需要學會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只要自己滿足一定的的基礎,就可以進行合理的解決,在已知的法律範圍裡,需要自己合理進行資料的收集,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有著極強法律依據,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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