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中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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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佔有的他人動產或者登記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是處於善意即可取得該動產相關權利,且原權利人不得追奪的法律制度。那麼抵押權能夠被善意取得嗎?下面由本站網小編進行解答,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你好,想請問下債權轉讓中抵押權的善意取得的詳情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一)出讓人無權處分;(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以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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