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有什麼特點?
現在進行很多交易時都需要有保證人的保證,保證人一般就是承擔擔保、保證的人,在很多合同合作中比較常見,如果一方無法兌現到期應該履行的債務時,那麼保證人就需要承擔這份債務,保證人既有承擔債務的義務,同樣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的權利,這種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保障債務人和保證人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害。
一、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的含義
1、抗辯權的定義: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那麼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債務人放棄這一權利,那麼保證人仍有這一權利。
2、保證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當債務履行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要由保證人代替其履行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說保證人也叫作第二債務人,同為債務人,保證人理應享有主債務人所有針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二、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的特點
1、對於債務人的抗辯權,不管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行使;
2、保證人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不受債務人的影響,就是說不管債務人是否放棄了行使其抗辯權,保證人都可以行使此權利;
3、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抗辯權,而不是以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來行使這一權利的。
三、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包括
1、一般抗辯權
一般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於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辨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其本質是屬於債務人的基本的、常態型的抗辨權,鑑於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等,決定了保證人同時享有,凡主合同債務人依法依約享有的一切抗辨權,都應為保證人享有和行使,成為保證人的抗辨權,這也是保證人負有監督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獲得的相應權利。
2、專屬抗辯權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是指基於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為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
這種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與一般抗辯權不同,保證人都是以自身的名義行使的,不管債務人是否行使抗辯權。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包括有一般抗辯權和專屬抗辯權,行使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免除自己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可以免於經濟或者其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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