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別人欠錢忘記了不還怎麼辦?
一、如果別人欠錢忘記了不還怎麼辦?
經過多次催收仍然不還,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欠錢不還,到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的。
1.催要欠款,最好採取法律手段,不要委託要帳公司。委託要帳公司利益是難以保障的。
2.對於到期欠債不還的,建議儘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3.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5.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
“欠錢不還起訴之後還是不還,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以沒錢為藉口,法院會調查他其他的財產如不動產等,如果隱瞞或拒絕的,法院會進行拘留或者罰款,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二、《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1、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2、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三、債務人長期不還債,債權人怎麼維權?
(一)注意催討
有句俗話叫“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仍然存在著不講信用的人,他們有的到期不還,有的借整還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討,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
(二)及時起訴
借貸雙方權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款項超過約定期限仍未歸還的,要提醒借款人在期限內返還借款,暫時無力償還,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防止超過訴訟時效,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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