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的限制是什麼?
1、在擔保物權設定人欠稅的情況下,國家的稅收權優於擔保物權。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償職工債權將優於擔保物權。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
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擔保物權。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4、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的限制情形有四種,分為國家稅收、職工債務、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以及建築工程人的優先受償。
我國的擔保物權是一種擔保債權債務實現的權利,此時在擔保物權中我們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擔保物權的規定,以免在行使擔保物權的時候損害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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