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什麼
抵押擔保2.74W
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
抵押權其基本的法律意義在於,為債權人在其原有的債權請求權之外又增加了一項物權請求權,債權人依據其債權,可以向債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權,這就是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權;而設立抵押權,又給債權人增加了一項請求權,即支配設定抵押的標的物、並從對抵押標的的買價中優先實現其權利的物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
抵押權其基本的法律意義在於,為債權人在其原有的債權請求權之外又增加了一項物權請求權,債權人依據其債權,可以向債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權,這就是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權;而設立抵押權,又給債權人增加了一項請求權,即支配設定抵押的標的物、並從對抵押標的的買價中優先實現其權利的物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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