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民間借貸糾紛中,對原告(出借人)的舉證證明責任要求較低,人民法院可依據其在起訴時提交的債權憑證證據予以認定即可。但對於債務人卻不然。那具體來說債務人的抗辯理由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分析解答。
一、債務人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1、被告抗辯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2、被告抗辯已償還借款,即請求權曾經發生但因清償而消滅。
依據法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應對其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證明,在被告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還款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
依據法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4、被告抗辯原告的資金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
依據法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告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在被告完成舉證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因被告抗辯致要件事實真偽不明,原告未完成進一步的舉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敗訴後果。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辯,包括抗辯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可援引的條文包括法釋第九條、第十條的但書部分、第十一條除外情形部分、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等。需要注意的是,法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該類借款合同應為無效。
二、債務人抗辯時要注意什麼
1、根據上述第1種抗辯理由提起抗辯,在被告提出此類抗辯後,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主張某種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被告完成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舉證義務後,原告主張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應對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法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說明”,應理解為被告的抗辯已足以使法庭對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產生合理懷疑,疑點事實諸如大額款項(或雙方之間雖以小額款項往來但交付頻繁、累計數額巨大)均以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印證;前債未還又借新款,且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擔保等情形。在出現合理懷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疑點,如出借人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債務人可以進行抗辯,而具體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沒有合理的抗辯理由而進行抗辯的,則債務人的行為實際對債權人就是構成了違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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