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加了別人的手印如何補救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借條上按了別人的手印要及時進行鑑定,並提起訴訟。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一)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三)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四)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五)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一般認為欠條沒有約定不定還款時間,則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返還,而法律沒有對“隨時”進行任何限定,權利人願意什麼時候提出要求都應允許;既然債權人沒有提出返還要求,不管過了三年、五年不是十年,只要他不提出返還要求,就表明債權人繼續願意借給債務人使用,在這一期限內,債權人的權利並沒有受到任何侵害,因而訴訟時效無從起算。他們因此得出結論: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無論何時提起訴訟,都不應判決其已過訴訟時效,從而不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然而,這種理論沒法解釋的是:既然訴訟時效沒有起算,何以就應適用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因為二十年的訴訟時效仍須有個“起算”問題,只是起算時間有所不同,是“權利被侵害之次日起”,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權利人仍不知其權利被侵害的,說明這項權利對權利人並不重要,法律就沒有必要再保護了。
在日常生活中發生借款行為後,出借雙方要按照規範行文寫好借條,雙方身份資訊填寫正確、借款金額利息清晰準確、還款日期標明,最後簽字可以同時按手印。合法合規出具借款合同以防將來出現糾紛,借條還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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