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的標準是什麼?
實踐中,人們往往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混淆。而且大部分人都不明白為什麼民間借貸就受保護而非法集資就是犯罪。如何界定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其界定標準是什麼,每種行為產生的結果有什麼不一樣。只有把這些問題都弄清楚才能真正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防止做出違法行為。
一、非法集資及其後果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界定民間借貸非法集資,首先就要明白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定義,瞭解其特點。非法集資是單位或個人未經有權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在這裡,“特定的”和“不特定的”物件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專案(如投資房地產、境外理財、墓穴、企業週轉資金等),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為常用手段。典型形式如民間所謂的“標會”採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為誘餌勸說、誘惑熟人集資,以達到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徵: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以貨幣形式為主,還包括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非法集資的後果
1、行政法律後果
(1)調查、取締
根據《取締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調查、認定、取締非法集資行為,如需要偵察,應與公安機關互相配合。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
(2)清退
根據《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3)處罰
根據《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發行有價證券行為由證監會負責取締
《取締辦法》第28條規定:“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2、刑事法律後果
非法集資的惡性程度如果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則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二、什麼是民間借貸?
而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合同法》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以上的定義中,可以看出非法集資包含的範圍廣泛,其犯罪主體主要是沒有經過國家授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國家或者其他公司名義騙取錢財的行為。由於人們對於這種犯罪人員的背景等各方面不瞭解往往導致上當受騙。而民間借貸則不同,只要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利息的上限,就可以進行借貸。它是相互瞭解的當事雙方的一種真實有效的法律行為,所以法律對其進行保護。在瞭解了界定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的方法,相信大家在以後的生活工作中就會避免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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