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在哪裡?
一、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
1、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應原因(公司法181條規定)導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式進行清算的過程。
2、破產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產時,依照破產法的相關程式進行清算的過程。
二、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 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 清算程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 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式和方法選任。
4、 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三、兩者的聯絡
1、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雖有這樣那樣的區別,但在一定條件下,二者可以進行轉化,但轉化方向單一:
2、《公司法》18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無法通過協商機制解決的,應將清算程式轉為破產清算。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以及兩者的之間的關係,兩者在清算的原因、程式以及清算組成員等多個方面都不同,解散清算一般情況下都是企業自己決定進行清算,而破產清算多半都是被動的進行清算,這兩者清算裡面所包含的法律問題比較多且複雜,具體的可以諮詢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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