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
現在的夫妻越來越多的參與到各種經濟活動中去,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負債消費等活動,負債現象十分普遍,夫妻債務問題也日益複雜多樣。那到底哪些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而哪些又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呢?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為您一一闡述。
一、哪些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範圍是: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哪些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三、夫妻一方借款由誰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借款人夫或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債務新形式的不斷出現,很多時候人們不知道哪些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哪些屬於夫妻個人債務,以至於債權人不知道該找誰討債。甚至有的一些夫妻為了賴賬,以假離婚的方式來逃避債務,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該如何舉證證明這一債務的屬性呢?遇到這樣的情形不妨問問專業的律師,讓他們幫您分析下債務的歸屬,然後確定討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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