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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之間債務怎麼寫

離婚夫妻之間債務怎麼寫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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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之間債務怎麼寫

債務承擔也屬於財產分割的一部分,只不過債務屬於負財產。在離婚協議書中對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可以如下表述:“雙方一致認可的夫妻共同債務有...(列舉共同債務),其中,XX債務由男方承擔,XX債務由女方承擔。”需要提醒的是,夫妻間關於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只在夫妻之間生效,對外,即對債權人是無效的,債權人即使知道了夫妻關於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也仍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只不過承擔了不該承擔的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通常情況下,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的債務協商,都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協商約定,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如果一方在簽字後不償還債務的話,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