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什麼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到期債務,以合夥企業的現有資產不能完全予以清償的情形。
規定合夥人將其財產投入企業後即形成合夥企業財產,直到合夥人退夥或散夥,這種財產不能分割。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
雖然通過本法規定的程式,使合夥企業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像法人企業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
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仍然是合夥的一般原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擁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權。
二、合夥人承擔清償責任後的追償方式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的合夥人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債務的合夥人追償,合夥人具體的追償方式包括以下幾點:
(一)《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二)合夥合同約定了損益分配比例,則從約定;如果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則按出資比例負擔損失。
(三)法定比例優先於合夥人的約定比例適用。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四)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分擔;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是如此規定的。
對於合夥制企業,合夥企業的接納和解散一般需要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如果企業資不抵債,必須先用企業的註冊資本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然後合夥人需要以自己的名義用全部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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