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質權和抵押權有何不同
一、關於質權和抵押權有何不同
1.擔保標的不同
(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
(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實行方式不同
(1)質權人於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佔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並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並變賣。
5.二者同時設立在一個標的物上的優先效力不同
(1)先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設立的質權;
(2)可不予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在後設立的質權;
(3)先設立的質權優於後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或未設登記的抵押權。
二、質權與抵押權的聯絡及相同點:
1.二者均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
2.二者均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權利與從權利的關係;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擔保物的變價價值為內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設定。(擔保民法典定原則)
5.二者與普通債權相比具有優先受償性。
6.質權與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及所擔保的債權均具有特定性。
按照物權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由於抵押權和質權均為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應以抵押權和質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權和質權順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權和質權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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