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什麼叫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呢?想要弄懂這些問題,我們得先了解醫療事故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再對容易相混淆的罪名加以區別。下面,我們馬上一起來學習一下。
一、什麼叫醫療事故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即國家對醫療工作進行管理活動的正常狀態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與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診療護理職責,粗心大意,馬虎草率。其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3、犯罪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二、醫療事故罪應該如何認定
1、正確劃清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技術上的失誤所導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應認定為本罪。
2、正確區分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
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根據上文可知,醫療事故罪是指因醫務人員的重大過錯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它的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主觀只能是過失,客觀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醫療秩序。同時,以上這四大構成要件也是醫療事故罪的四大特徵,這也是認定醫療事故罪的重要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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