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麼處理證據嗎?
一、醫療事故怎麼處理證據嗎?
1、爭取儘早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應當是確認醫療單位診療措施是否正確、有無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然而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發生醫療糾紛後,由做為一方當事人的醫療單位負責保管病歷,且禁止病人和家屬查閱,這是一條非常不合理的規定(目前一些醫療單位接受律師查閱)。對此,病人及家屬表示極為滿,經常懷疑醫療單位篡改病歷內容(事實上這種現象確實存在),醫療單位也經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為體現法律的公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建議在懷疑有醫療事故可能時,病人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提出封存病歷的要求。儘管病歷封存後,病人仍無法看到病歷內容,但已基本能保證醫療單位無法篡改病歷,使病歷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2、及時要求屍檢以查明死因
屍檢的重要意義在於可為醫學技術鑑定和司法裁決提供直接的證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如因任何一方拒絕或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的判定時,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當醫療位單告知病人死因不明或家屬懷疑病人死亡原因時,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提出屍檢的要求,醫療單位依法必須接受其請求。請特別注意,有時醫療單位可能出於某種“好意”而勸說家屬不要進行屍檢。此時,建議家屬應堅持其屍檢要求,以免今後雙方就死因發生爭議時無法進行判定。另外,為體現屍檢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在有條件的地方,家屬可申請當地法醫參加屍檢,同時要求該醫療單位予以迴避。
3、注意收集證人證言
病人和醫療單位常常就醫療單位是否實施了或未實施某一行生為發爭議。但是,醫療單位往往提出病人的敘述不真實,與病歷記載不一致,而根據病歷記載,醫療單位是沒有過失的。在這種情況下,若病人不能提出其他證據,則其要求或主張難以得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的一項重要措施,便是收集了解事實真相者的證言,即證人證言。因此,當病人和家屬懷疑治療問題且醫療單位有可能予以否認時,則應注意記錄當時在場者或瞭解情況者(如同病房的病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以及聯絡方法,既可當時進行取證,也可過後再進行調查取證。
4、其他證據的收集
若懷疑病人的不良情況可能是由於輸液、輸血、注射或服藥等所致時,病人及家屬可要求立即對現場的有關實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步檢驗。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有哪些主要內容?
通常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以下幾點: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主要內容首先是醫療事故中的責任劃分;其次是在醫務人員在醫療事故中發生的失職行為;最後是如何處理和解決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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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情形
非醫療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醫療機構私自生產、配製未經國家專門檢驗批准的藥物,給患者造成損害的。(2)醫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3)因患者無錢醫院不予收治搶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殘廢等嚴重後果的行為。(4)使患者多付出醫療費和承受本可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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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中患者的知情權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患者有權知道其病情及醫療措施。律師解析:醫務人員在治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其病情和具體的醫療措施。《民法典》中規定了,對於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情況,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患者的明確同意;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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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如何舉證?
律師解析: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患者只要舉證證明與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係,具有損害結果,即可完成舉證。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患者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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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應如何處置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報告。律師解析:第一,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會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及時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彙報,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彙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