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什麼時候過錯推定?
一、醫療事故什麼時候過錯推定?
醫療事故是有可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據此,醫療機構存在上述情況,即可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認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推定,即醫療行為致使病患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受到侵害,故推定醫療機構對此存在過錯,病患無須對醫療機構負有過錯擔負舉證責任,但應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以獲得免責。
過錯推定原則下醫方過失是其承擔責任的主要因素
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性因素是其所存在的過失,即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能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就可以獲得免責。因此,對醫方的“過失”要做深刻地理解。
在民事責任領域,目前我國民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過失是承擔責任的核心問題。而所謂過失是行為人對於某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本當預見且能夠預見,然而卻沒有預見,從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
二、獨立於過錯推定原則之外的醫療機構免責抗辯情形是什麼?
必須承認,醫療活動是存在種種風險的,同時,人類的醫學進步正是建立在對風險的不斷探索和研究之上的。因此,法律應當給醫療機構相應的免責抗辯權,以實現醫學事業和人類的共同進步。
1、容許性危險
容許性危險即為實現某種有益於社會目的之行為,倘使在性質上存有某種侵害合法權益之虞,該行為亦不具有違法性[5]。伴隨著醫學事業的發展,許多曾被認為是絕症的疾病也逐漸有了醫治的曙光,給予了病患及其家屬極大的希望和歡樂,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使用新藥品和新技術就不能排除副作用的產生。因而判斷醫方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但應當注意的是,這種允許應該是有嚴格限制的,只能在價值判斷允許的範圍內有限制的加以運用。比如,可以從被損害部分相對於整體而言的重要性、風險事實的重大性和迫切性以及行為目的的正當性和有益性等方面綜合考慮。
2、病患知情同意
《執業醫師法》第26條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除必須經醫院批准之外尚需徵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同意。”《條例》第33條亦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從前引法條可以看出,告知義務所對應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的相關告知義務。一般認為,適格的知情同意權應包括以下條件:
(1)同意權行使的主體適格,在通常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即為知情同意權的主體;
(2)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已充分履行說明義務;
(3)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為達成醫療的目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醫療事故一旦存在的話,就需要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理,通常情況下,關於醫療糾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有一些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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