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是醫療過錯鑑定的主要依據嗎?
一、病歷是醫療過錯鑑定的主要依據嗎?
病歷不是醫療過錯鑑定的主要依據。很多醫患糾紛的發生都是因為在醫療過程中出現錯誤操作,導致患者病情加重導致的,這時候需要對醫療過錯責任進行認定,只有認定了責任大小,才能確定相關的賠償。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相關的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
二、醫療過錯的認定是依據什麼?
(一)診斷的過錯
1、問診的過錯
2、檢查的過錯
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檢查的過錯分為實施檢查的過錯和未實施檢查的過錯。
(二)治療的過錯
1、治療方法選擇的過錯
2、治療時機選擇的過錯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時治療,治療措施是否及時實施,
3、用藥的過錯
4、手術的過錯
5、麻醉的過錯
6、血的過錯
7、放射線治療的過錯
放射線治療適應性選擇錯誤、治療部位錯誤、放射線劑量過大造成灼傷等。
(三)病情觀察的過錯
對病情的變化是否仔細全面觀察瞭解;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斷;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治療措施。
(四)護理的過錯
用錯藥、盲目執行錯誤醫囑、不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不仔細觀察病情。
(五)醫務人員的故意
民事責任注重對受害人的補償,因此我國相關法律中對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並不十分注重。因過失即可負責的情況下故意更應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過錯不僅是指過失,也包括故意。醫務人員因個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醫務人員的身份、或者利用進行醫療行為之便等,這些外在特徵都可以表明該行為是職務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到30日,具體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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