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哪裡拿?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哪裡拿?
一般是由醫療鑑定機構出具,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的失職行為:
1、對急、危、重病員,片面強調製度、手續而拒收病人,或不負責任地轉院、轉科,或不採取應當採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貽誤搶救時機的。
2、診治工作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病情疑難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的;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認真處理的。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而錯傷重要器官的。
4、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護理不當,或其他違反制度、操作規程的。
5、助產中,違反接產原則和操作規程的。
6、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7、在醫療工作中,不掌握醫療原則,濫用毒、麻、劇藥品,開錯或用錯藥的。
8、生物製品的接種途徑、劑量、部位錯誤或操作中消毒不嚴的。
9、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籤或製劑含量錯誤,以及其他違反操作規程的。
10、檢驗、放射、病理等其他非臨床部門,漏報、錯報檢查結果,驗錯血型、發錯血、拍錯片等。
11、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用麻醉藥過量以及不認真觀察病員用藥後的病情變化,違反操作規程的。
12、醫院領導、行政、後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搶救病員過程中,玩忽職守、藉故推諉、拖延時間, 而影響醫療護理工作的。
13、其他失職行為造成的。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處理: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三、醫療事故責任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是由醫療鑑定機構出具,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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