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錄音能成為證據嗎?
一、醫療事故錄音能成為證據嗎?
錄音等能作為訴訟證據,但仍有一些限制。
1、錄音等要儘量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若干規定》第68條關於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限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後者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對這樣的獲取證據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證據對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違反程式法、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就應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證據儘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以佐證而補強的情況下,才能作為案件的定案證據。我國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有規定,如民訴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辯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而《若干規定》第69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醫療事故中錄音的相關規定
1、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司法考試的考查方式在於要考生區分這些種類。
其中: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影象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種類,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常見的視聽資料如錄影帶、錄音帶、膠捲、儲存於軟盤、光碟、硬碟中的電腦資料。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鑑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其中: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裝置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因此不管提起那種訴訟,錄音都可以作為證據。 至於錄音內容與證據的證明力只能由法院判定。
3、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對方沒有職業醫師資格證,那就涉嫌非法行醫罪。
4、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5、如果對方沒有職業醫師資格證,涉嫌違法行醫,那麼就談不上什麼醫療事故了。
6、起訴:控告對方非法行醫,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其實既然是證據的話,自然是證據越多越好,找到其他的相關的資料,拿過來便可以當作是一份有力地證據。其次通話、醫院的的監控視屏等等是都可以成為相關證據的。在符合這些要求的情況下,錄音等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實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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