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事故官司如何打
一、對於醫療事故官司如何打
應該這樣打醫療事故官司:首先要做的是馬上要求封存病歷。請注意,病歷是醫療事故案件的核心證據。即使的確造成醫療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許多證人,如果醫院最後拿出來的病歷資料是沒有差錯的,那麼,患者方一般都將會敗訴。
病人一旦遇到醫療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醫院爭吵,這沒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馬上要求封存病歷。請注意,病歷是醫療事故案件的核心證據。即使的確造成醫療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許多證人,如果醫院最後拿出來的病歷資料是沒有差錯的,那麼,患者方一般都將會敗訴。其原因我們在下面將接著敘述。總之,必須儘快封存病歷,尤其是小醫院,晚一天封存病歷,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可能就很難說了。但法院又不得不採信病歷資料,畢竟病歷資料是記述病情及醫療情況的最權威的和理所當然的材料,除非有證據足以證明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已被篡改。當然大醫院,如省級以上的醫院篡改病歷的可能性較小。
因此,封存病歷資料是碰到醫療事故案件後最重要的事。如果醫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屬辦不來,最好請個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病歷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並在每一個介面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醫院私自開封篡改。病歷封存後仍然歸醫院保管。病人方當場還要找醫院出具病歷封存證明,最好加蓋公章。如果醫院還蠻橫地拒絕封存,那麼就馬上提請醫院的主管部門(當地衛生局或衛生局廳)去封存。
病歷封存前最好醫院和病人方各影印一份(病人方只能影印客觀病歷)。醫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還要繼續為病人治療,需要繼續參考原來的病歷記錄。而患者影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在這一點上要客觀地理解醫院。我們一定要把握這一點,否則隨意打官司往往會敗訴。當然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難接受傷亡事實的,其心情我們表示充分理解。下面將國家法律上關於醫療事故的定義介紹如下。所謂醫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說只有醫院及醫生、護士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才是醫療事故。
舉例言之,徐某患有某重病,送到醫院經醫院醫了七天後死亡。醫院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這要看醫院診斷是否明確,治療是否符合常規,在治療中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並且是否因為這些過錯造成黃某死亡的結果。如果不是,則不是醫療事故。如果經過諮詢後,得出意見是可能為醫療事故,那麼患方可以採取下一步措施。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在醫院中是最常見的,可能會因為醫院的操作,或者器械等原因,也或者是病人的原因導致發生醫療事故的,大家應該冷靜採取合法的途徑來解決,而醫療事故案件的核心證據就是病歷,需要對這些證據進行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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