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的證據怎麼分類?
醫療事故證據的種類包括書面證據和實物證據兩種主要型別,主要用於證明醫療事故存在的以下情形: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主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或死亡證明書;
2、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四)、關於舉證責任倒置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計算清單
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六)、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9、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綜上所述,發生醫療事故造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於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患者需要收集的醫療事故證據材料多種多樣,主要包括證人證言、專業鑑定報告、患者就診記錄、用藥以及手術等醫療措施、病歷檔案、患者受到損害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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