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證據效力怎麼認定?
一、醫療事故鑑定證據效力怎麼認定?
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內容是確認醫療行為是否有違法醫療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一系列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問題。所以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意見在補充法官認知能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醫療事故司法鑑定在證據分類上應屬於鑑定意見的一種。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它並不具有當然的證明力,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所具有的證明力是其他證據種類不能代替的甚至往往對案件的最終判決起到決定性作用。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官對鑑定意見不經實質性審查判斷而直接採信,很難保證判決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29條規定了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不僅是指形式上的審查而且是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醫療事故以及醫患糾紛,只要是導致患者及其家屬的權益受損的,我國的醫療機構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因為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醫療機關以及醫護人員的行為是嚴格的規制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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