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的問題怎麼計算
醫療過錯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鑑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具體如下:
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患者相對於醫療機構來說是弱勢全體,因此,醫療患者在面對醫療過錯時不能妥協、自認倒黴,而應該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不被侵犯,在醫療過錯賠償的問題上也不能過度讓步,應該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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