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封存在哪裡封存?
一、醫療事故證據封存在哪裡封存?
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在影印件背後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是影印和封存委託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醫院才會接待。
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託他人影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影印件及其授權委託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並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後在封條上簽字、手印並註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並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影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二、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是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請的,責任劃分為了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還有一種是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對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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