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再次鑑定不服還是否可以再次鑑定
一、對醫療事故再次鑑定不服還是否可以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兩次為限的,對再次鑑定結果不服的,不能再申請鑑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再次司法鑑定?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患者在醫院就診時,因為醫院的責任導致患者的病情惡化或者死亡,在協商的過程中,醫院不認可是醫療事故造成的,那麼患者或者家屬是可以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判定,確定了是醫院的責任,患者就可以追究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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