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賠償書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醫患賠償書大多數都是醫院和患者之間雙方對具體的賠償事項達成了一致的意見,簽訂醫患賠償書的這種狀況肯定是建立在雙方對醫患矛盾共同協商而達成的,不過醫患賠償書通常情況下都是由醫院直接給患者出具的,所以有些患者和家屬本人自然也就非常關心醫患賠償書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醫患賠償書一般都包括哪些內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 (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 年齡: 性別: 籍貫: 住址: 身份證號: 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二)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三)醫療事故原因
四)賠償數額
1、醫療費:元;
2、誤工費: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元;
4、陪護費: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元;
6、殘疾用具費:元;
7、喪葬費: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元;
9、交通費:元;
10、住宿費: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 住宿費:元(不超過2人) 合計:元
五)償款給付時間: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1、出院處理:
2、如為死亡患者,屍體處理
3、其他 八、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二、醫患關係緊張的具體原因
1、我國的醫改雖已取得重要進展,醫療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當前醫療保障水平仍較低,病人看病自費比例較高,遇大病、複雜疾病時往往難以承受巨大的醫療開支,有的甚至賣房交醫療費。這種情況下如果病人死亡了,人財兩空,對家屬的打擊是巨大的,極易產生醫療糾紛,家屬對死亡不理解或想從醫院獲得一定賠償,是造成醫患糾紛最重要的原因。
2、醫患之間認知差距;當代臨床醫學取得很大進展,但仍有很大侷限性,醫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眾對醫療技術期望值過高,認為死了人就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不夠,未能讓家屬充分了解醫學的侷限性及疾病發展的不可預測性。當病人發生了未預料到的死亡時,更是不能理解,從而發生糾紛。
3、“醫鬧”興風作浪,使糾紛愈演愈烈;發生糾紛後醫院為息事寧人,常賠錢了事,鬧得越厲害,賠得越多。這樣就形成了惡性迴圈,並因此催生了一個新的行業“醫鬧”。“醫鬧”打著病人家屬、親戚、朋友、同事的幌子專門組織、策劃並慫恿家屬採用各種惡劣手段鬧事,以達到從醫院獲得經濟賠償的目的,“醫鬧”則抽取提成或拿到“報酬”。這些人以聚眾鬧事的手段,使本來緊張的醫患關係雪上加霜。他們組織人披麻戴孝,在醫院設靈堂、擺花圈、掛輓聯、奏哀樂、大喊大叫,妨礙醫院正常秩序。更有甚者強迫醫務人員戴孝下跪。醫院領導為了平息事態,常常與“家屬”談判、賠償。若鬧事者仍不能得逞或不滿意,則開始毆打甚至傷害醫務人員。
4、執法人員執法不力。嚴重醫患糾紛發生時,醫院方都會打110報警,但執法人員到現場後往往只是勸解,並不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直至發展成惡性事件、醫務人員被嚴重打傷才採取行動。執法人員常認為,病人及家屬是“弱勢群體”、“鬧事終有原因”,要人性執法,以致事態擴大。如果執法人員早些採取措施,完全可避免發展成惡性事件。
5、醫院及醫務人員方面的責任。一些醫患糾紛的發生的確與醫療缺欠甚至差錯、事故有關,但佔比例不多。一些醫務人員缺乏人文修養,缺乏與家屬溝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屬瞭解醫學的侷限性及疾病發生難以預料的突然變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務態度不好,家屬不滿意,也是引發糾紛的原因之一。
對於患者在住院期間雙方具體產生矛盾的原因,賠償的具體數額,雙方簽了此賠償協議書以後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賠償款具體支付的時間和最後各方人員的落款等都很重要,不過醫患賠償書在簽字的時候,患者家屬不請律師的這種狀況應該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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