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協議書媳婦簽字是否有效,該由誰籤?
醫院無權剝奪患者一方及其家屬的訴訟權利,雖然簽署了協議書,並且明確為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協議書約定僅僅屬於人道主義性質,沒有賠償性質,個人認為按照人道主義給與患者錢款屬於贈與。如果患者提起侵權之訴,醫療機構以給付人道主義資金的這個協議書是無法達到抗辯效果的。有時候,醫院為了要面子,不承認錯誤,也只有採取人道主義援助這種說辭了。
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醫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是醫療糾紛解決辦法的有效途徑之一。即使簽署了賠償協議書,患方依然有權利就協議書是否有效到法院起訴,至於說能否勝訴就看協議書內容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可變更和無效合同的情形。
二、醫療糾紛取證時應注意什麼?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影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影印和封存所有能影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權利。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影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說明了醫療糾紛協議書媳婦簽字是無效的,且應該由其近親家屬來簽字。其次說明了對於協議書的訂立應該遵守契約精神,以解決雙方矛盾;最後說明了在處理醫療糾紛取證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主要包括以上六點。因此,應儘量避免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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