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程式
一、對醫療機構報告的醫療事故進行稽核並逐級報告
1、醫療事故發生醫療事故後應向其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時限可以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及時報告,也可以按年度報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應當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①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③衛生部或本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醫療機構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後果(死亡、殘廢、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人身損害後果等);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死亡患者是否、屍檢結果;初步處理意見等。
二、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調查
1、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轄區內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
2、參加調查人員應包括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和有關醫學專家;
3、對事件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查證核實後,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對於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判定為醫療事故。對於因醫學科學的技術性、專業性和複雜性無法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或需要明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損害程度的,應當交由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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