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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解決途徑到底有哪些?

現在醫患關係是大家所關注的,醫患關係在現在生活中很是緊張,醫患事故也就成了社會中火爆的話題之一。因此醫患解決途徑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協商、行政處理、訴訟這三種。但無論哪一種都需要準備好相關證據,確定責任關係。

醫患解決途徑到底有哪些?

一、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訴訟。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解決糾紛,醫患雙方都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準備相應的證據。

患方要及時要求影印甚至封存病歷資料,封存引起爭議的藥品等實物,保留有關就診的單據等以防個別醫療機構篡改病歷、推卸責任;醫療機構更要依法聯絡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時委託檢驗、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屍檢等,以利於爭議的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如果經過雙方共同的調查、協商,分歧較大,確定不了責任,雙方可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患方也可以在爭議發生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中,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如果患方就醫療過程中出現的損害結果對醫療機構提起訴訟,醫療機構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在醫療糾紛中運用最多的是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初次鑑定由市級醫學會組織,醫學會組建專家庫,主持醫患雙方抽取專家進行鑑定。啟動鑑定的方式有三種:醫患雙方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法院委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規定根據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規定了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也分四種。醫學會的鑑定應該在受理之後60日內作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申請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前面提到的醫療爭議應當採取協商、行政處理、訴訟等途徑解決,不能採取法律所不允許的方式處理。實際上醫療機構和患者是脣齒相依的關係,雙方都應該多考慮對方的處境和心態,要加強溝通、增進理解,要依法辦事,才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歸屬是怎樣的

醫療損害責任歸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為:

1.損害結果。如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出現死亡、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及其他不良後果等。

2.過錯行為。即醫療行為具有違法性。所違之法,除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外,還包括醫療行政部門釋出的有關規定、辦法、醫院的有關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則,以及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標準等。其通常表現為:誤診、貽誤治療、不當處方、手術或處置導致患者不應有的傷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致使患者受傷害或其他損失。

3.因果關係。即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件,醫方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由於醫患關係屬醫療服務關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醫方負有提供正確、及時、符合規範要求的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出現損害結果的,應由履行義務的醫方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可以免責。從佔有證據的關係講,在醫患關係下,所有的醫療措施、藥品提供、醫療裝置都是由醫方提供的,有關的資料材料、醫療記載也都是由醫方掌管和佔有,顯然應由醫方提供這樣的證據。在有關的操作過程中,行為的實施者是醫方,治療終結以後的現場保管包括髮生治療事故、醫療差錯後現場的保管也在醫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中對醫療損害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醫患關係緊張的當下,解決醫患糾紛是勢必要處理的,醫患解決途徑有協商、行政處理、訴訟這三種,大家面臨解決醫患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準備好證據,這樣可以明確責任關係,當用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時,也會因為這些強有力的證據,法律會更加容易去幫助你,你也會更容易贏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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