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遵循哪些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2.49W
自《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及實施以後,醫療事故的賠償主要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遵循的原則主要有一下幾個:
1、與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造成所佔的責任程度有多少,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即醫方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後果的作用的原因力一致,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的過錯原則。
2、綜合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後果的關係。
醫療糾紛中,損害後果的產生一般是多因一果,即存在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的作用,也存在患者原有疾病的作用,有醫療行為自身風險的作用,還有醫學侷限性作用。
3、不存在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即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不應當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1、與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造成所佔的責任程度有多少,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即醫方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與其過錯行為對損害後果的作用的原因力一致,體現了醫療事故賠償適用的過錯原則。
2、綜合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後果的關係。
醫療糾紛中,損害後果的產生一般是多因一果,即存在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的作用,也存在患者原有疾病的作用,有醫療行為自身風險的作用,還有醫學侷限性作用。
3、不存在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即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不應當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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