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如何做2021
一、醫療事故鑑定如何做
1、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2、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二、哪些情況下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醫患雙方應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如果醫療機構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沒有依照上述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規定是5日之內必須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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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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