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重新鑑定期限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鑑定時間期限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鑑定。
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申請再次鑑定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提請再次鑑定,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首次鑑定存在程式上的或者實體上的瑕疵,否則法院不應隨便委託再次鑑定。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能要求醫療事故鑑定人員迴避嗎
迴避是根據《處理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鑑定的專家鑑定組成員,與醫患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的公正性時,應當自行退出或者依照醫患雙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請退出該爭議鑑定的制度。專家鑑定組成員應當迴避的情形有三種:
(1)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3)與醫療事項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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