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
一、醫療事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
1、醫療事故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範疇。主要是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和行政處罰用的。根據條例:鑑定機構是醫學會。第一次鑑定由當地區縣一級的醫療機構和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求鑑定,醫療機構不同意的話,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干預。或者直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由衛生部門代為申請。
2、一般醫療事故的結果對於患者是相對不公平的。如果要起訴至法院,先不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做好封存病歷,向人民法院申請做醫療過錯的司法鑑定。
二、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階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階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關於在我國醫療事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的這一問題,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已經有了一個詳細的認識。醫療事故在一般情況下是由當地的醫學會進行第一次鑑定的,醫學會針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大多數都是由院方和患者共同委託的。如果院方不配合的話,患者家屬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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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要求要寫哪些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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