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處罰條例規定
實踐中的非法行醫行為並不是全部都會構成刑事犯罪,在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也是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那麼大家知道我國關於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是怎麼規定的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矇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對非法行醫的處罰規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非法行醫行為要是達到犯罪標準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話,此時還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是你還想知道非法行醫罪方面的內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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