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去找什麼部門解決?
一、醫療事故糾紛去找什麼部門解決?
(1)醫患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能滿足患方預期的可能性極低)
(2)向醫院所屬地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能滿足患方預期的可能性很低)
(3)向醫院所屬地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申請行政調解(能滿足患方預期的可能性很低)
(4)向人民法院起訴(能滿足患方預期可能性極大)
二、如何調解解決醫療事故糾紛?
1、醫療機構一般不會認為自己及其醫護人員的行為是醫療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識到錯誤,考慮到賠償和行政處分方面,也會不承認。對於這種情況,患者只能採取共他的兩個途徑來維權。
2、有的時候醫療機構有跟當事進行協商的意思,但是,雙方對於患者人身的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幾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在患者人身的損害中負有多大的責任,患者現在的人身損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間的關係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這時候,就需要雙方共同委託醫療鑑定機構來進行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然後,雙方根據醫療鑑定的結果來協商賠償的數額。
三、醫療事故爭糾紛議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的賠償範圍,依傷害類別不同,分別為:患者人身遭受了損害,但經治療痊癒的,其索賠範圍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造成患者殘疾的,除前者範圍外,醫方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患者死亡的,除第一款範圍外,還有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醫療行為是一種專業性和科學性非常強的學科,而醫療事故的索賠更是涉及到了醫療和法律兩個方面,必要的時候可以使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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