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致死學校責任是什麼?
一、校園暴力主要表現
1、校園欺凌不一定在校園內發生,放學後同學間的欺負行為也算在內。
2、其主要表現是身體強壯的學生欺負弱小的學生,令其在心靈及肉體上感到痛苦。校園欺凌通常都是重複發生,而不是單一的偶發事件。有時是一人欺負一人;有時集體欺負一人。
3、通常欺負者不覺得自己不對,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發欺凌者。因此,惡性迴圈導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二、校園暴力當事人
1、未滿十四周歲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暴力致人死亡,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校園暴力學校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4、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發生校園責任無論是暴力的當事人還是學校都應該承擔不同的責任,根據是否成年以及暴力的程度的大小承擔責任,而校園暴力致死學校責任比較大,無論是從法律方面還是人道主義方面,學生因校園暴力致死,學校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給予家長一定的安撫,並且積極預防以後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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