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老師虐童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校園暴力老師虐童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進一步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的影響
過去對虐童案件的問責通常停留在師德層面,然而,道德的約束畢竟是軟性的,對教師的震懾作用有限,道德譴責和輿論聲討也容易將負面效應擴大化,將個案上升為整體,在不經意間給整個教師群體貼上了負面標籤。在傳統的“師德”自律之外,對虐童行為的懲處呼喚更強而有效的他律。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明確,教師如果對未成年學生採取為法律所不許的行為並造成一定的後果,將受到法律制裁。肩負教書育人神聖職責的教師,切不可再心存僥倖,寄希望用“情急之下”等理由,為自己開脫。而且這一法案規定了在受虐待兒童無力自訴的情況下,國家機關不會袖手旁觀,公權力將直接出面維護作為弱者的學生的權利。如果仍有教師希望借兒童說不清楚來逃避被追責,很有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
刑法將教師虐待兒童入罪,不但保護了未成年人,同時也保護了教師本身。因為法律要求以事實為依據,無論兒童的訴說、家長的投訴,還是檢察機關的起訴,都必須有確鑿無疑的證據支援,不會隨便陷無辜教師於有口難辯的困境。過去因為法律存在疏漏,公眾懷疑不斷,教師和學校難以自訴清白,迫於輿論壓力最後造成某種“疑罪從有”的客觀結果,今後肯定會大大減少。如此,無論對教師、學校乃至整個教育界都是一件好事。
三、還有哪些法律提及虐童行為
事實上,現行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於虐童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如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教師法規定了教師應當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法還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比較重視未成年的教育,同時社會上也出現一些教育問題,老師虐童事件層出不窮,嚴重損害孩子和家長的利益,這種行為也嚴重的影響到了社會,所以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此類行為一定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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