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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時間範圍內的有哪些?

一、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時間範圍內的有哪些?

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時間範圍內的有哪些?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規定的期限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另外,“申請人補正材料”期間,行政機關還沒有決定受理,自然該"申請人補正材料"所需時間也不計入行政許可決定期限。

二、行政許可的基本程式是怎樣的?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字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處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准予行政許可,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3、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許可是需要由當事人進行申請,確定符合條件才能夠實施行政行為,同時還需要依法的走聽證,招標、拍賣等相關的情形,而且是不會許算是在行政許的時間範圍之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才會結合條款來,這樣才能確定給予的決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