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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聽證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聽證權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聽證權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聽證權的規定是針對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是可以對此適用聽證程式的。

(1)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二、聽證主持人職權、職責是什麼?

(一)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②決定聽證中止、終止或者延期;

③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二) 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①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④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⑤審閱聽證筆錄,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①是本案調查人員的;

②是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近親屬的;

③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聽證參加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二)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②申請回避;

③委託1至2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許可權;

④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⑤稽核聽證筆錄。

(四)在聽證過程中,本案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同當事人質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行政處罰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說是屬於比較嚴重的一種行政處罰的措施,比如說較大數額的行政罰款,這樣的一種措施的話,是需要適用聽證程式的,這主要就是為了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