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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包括什麼?

一、不屬於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包括什麼?

不屬於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包括什麼?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字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提供。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

1、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不利於行政機關日後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

2、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範,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采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字的義務

二、行政許可申請的內容

包括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意思表示,還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資訊。

如果申請書所要包含的事項較多,申請人撰寫申請書時,可能會丟項、漏項,既浪費申請人的時間,也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申請書採用格式文字,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

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字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字。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字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專案,應當是行政機關批准行政許可所必須瞭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字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字不得收取費用。

三、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的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行政許可並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要經過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這種審查的結果,可能是給予或者不給予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是一種准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委託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式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代替其參加行政程式。可以擔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或者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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