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種類有哪些
無論是怎樣的訴訟都離不開證據,當事人要想證明自己的主張,只有通過提供充足、有力的證據,才能獲得有利的判決。那麼在行政訴訟中,具體的種類都包括了哪些呢?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行政訴訟證據的七大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和反證等。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我國三大訴訟都是需要證據的,然而在不同的訴訟中,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是不同的。這點還請各位多多注意,千萬不可以將三大訴訟的證據通用,這樣是不行的,並且也無法很好的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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